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17号),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文件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学产政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能力,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河北经贸大学作为牵头单位,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共河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作为参与单位,共同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牵头单位与各参与单位签署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共建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Hebei Coordinat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BTH Coordinated Development(简称:BTH Coordinated Innovation Center of Hebei)
第三条 中心定位与目标建设
按照“河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研究,全面提升牵头高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为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推动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构建国内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领域的学术高地和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的平台。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域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四)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领域的优秀研究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研究能力提升等人才培养工作;
(五)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合作举办京津冀协同发展全国性学术交流;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牵头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心在牵头高校挂牌,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人才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享政策需求信息,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人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人才、相互提供干部、人才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参与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 共建单位的权利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教学工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享政策需求信息,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七条 共建单位的义务
(一)共建单位负有为中心互聘优秀人才、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共建单位应为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信息沟通、调查研究、经费支持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共建单位负责人、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报告;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1名。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九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由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由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中心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联席主任若干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理事会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等由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五年。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行政、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中心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考核评议,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第四章 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中心总部设立于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经贸大学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中心设立首席专家岗,由本领域的学术权威担任,主要就中心的科发战略、整体规划和任务部署进行整体策划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共建单位之间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的重大课题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中心广泛利用各类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中心成员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邀请国内一流专家学者来中心作访问研究,与国内知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在加强中心成员交流合作能力提升的同时,提升中心在国内的学术地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省、校各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建设经费; 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拨入的建设经费;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或社会捐助;其他物资、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中心内外来源的所有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审批额度与程序比照我校财务制度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共建单位退出时, 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中心管理委员会。参与单位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九条 在参与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加入中心。吸收其他机构加入中心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参与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